行政职能授权委托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依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委办发〔2019〕45号)和《中共丹东市委编制机构委员会文件〈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丹编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丹东市交通运输局的法定行政权力授权委托给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
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法定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
二、委托权限范围
在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三、委托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日